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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陈某甲等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七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2018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林某甲、翁某某、王某甲、陈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乙因李某甲女友与同案人陈某丙(另案处理)女友纠纷一事,在福清市高山镇“偶遇休闲吧”店内被被告人翁某某、陈某丙等人殴打。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乙被打后不服,遂商量决定次日纠集人员对陈某丙一伙人进行殴打报复。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乙纠集了同案人王某丙、魏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魏某某纠集了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到高山镇街上寻找同案人陈某丙一伙人准备进行报复,寻找未果后,同案人魏某某、张某某因回校上课遂先离开。后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乙与同案人王某丙在高山镇百世快递附近碰到陈某丙一伙的陈某丁(另案处理)、李某乙、李某丙(未满十六周岁),李某乙,李某丙见状驾驶助力车逃离,陈某丁被逼打电话给陈某丙等人。被告人翁某某、陈某甲与同案人陈某丙、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接到陈某丁电话后赶到现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乙与同案人王某丙、何某某见对方人多不敢动手,双方谈判后约定当晚在高山公园斗殴。当晚,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了被告人陈某乙与同案人王某丙、魏某某在高山北溪路口汇合后准备到高山公园与陈某丙一方人员斗殴,王某丙携带一根棒球棍放在李某甲车上。同案人陈某丙纠集了被告人翁某某、陈某甲及同案人林某乙等三十多人并准备了甩棍到高山公园准备与李某甲一方斗殴。期间,被告人陈某乙得知陈某丙一方纠集了三十多人,因担心打不过对方,其一方人员未前往高山公园。

2019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女友与陈某丙女友再次发生纠纷,李某甲赔偿对方人民币1000元后,对方继续要求李某甲赔偿人民币300元,李某甲报警,民警处理后要求对方将人民币1000元退还给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仍不服,遂纠集同案人王某丙、魏某某、林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准备殴打陈某丙一方人员,王某丙纠集了被告人王某甲、同案人“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纠集了同案人倪某某(未满十六周岁) 参与斗殴,王某丙携带一根棒球棍、王某甲携带一根臂力棒放在李某甲车上。同案人陈某丙在高山街路上遇到被告人李某甲一方人员后逃跑,后纠集了被告人翁某某及同案人李某丙、林某乙等十余人,翁某某纠集了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上述人员在高山六一路“蓝点网吧”附近持甩棍等拦截李某甲等人。双方相遇后,被告人李某甲一方见对方人多,遂分别驾车逃跑,同案人陈某丙一方人员在后追赶,后翁某某和李某丙在高山镇院西村附近拦住李某甲一方的林某丙、倪某某。接着,陈某丙一方人员对林某丙、倪某某进行殴打后押到林某甲驾驶的面包车带到高山公园,后陈某丙约李某甲等人到高山公园继续斗殴。被告人李某甲知道陈某丙一方人数较多,遂不敢前往高山公园赴约。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翁某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福清市东瀚镇被抓获,被告人陈某乙在福清市中联城内被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在福清市高山镇六一路一出租房内被抓获,上述人员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特赦裁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在学证明;

2.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王某丙、魏某某、林某乙的供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陈某甲、王某甲、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林某甲、翁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结伙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中李某甲、陈某甲、翁某某参与二次,陈某乙、王某甲、林某甲参与一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翁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第一起聚众斗殴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起聚众斗殴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翁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林某甲、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林某甲、翁某某、王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

林凤娟

2020年3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96080****;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85907****;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街**号,联系方式:1305573****;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72879****;

2.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3.量刑建议书13份;

4.卷宗5册计580页;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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