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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陈某甲等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5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街。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街。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彩燕,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栋。被告人熊彩霞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期**号楼**室。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新城**区**号楼**室。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区**号楼**室。被告人李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宸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2221992********,回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酒店**房间。被告人张宸熙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9月2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宸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楼。被告人雷某某曾因吸毒被湖南省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熊彩燕、马某某、杜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宸熙、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至本院;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日至3月23日间,被告人李某甲由翁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到翁某某经营的一家位于福建省闽江世纪城的韩文名字的咖啡店当保安,并在其明知该店是翁某某组织他人实施诈骗的场所,让积极为店内诈骗行为提供帮助,保护带客人消费的“酒托女”安全、偶尔也会帮着店里去买水果等。被告人李某甲在工作期间,该店诈骗所得共计211877元,数额巨大;

2.2019年3月11日至3月23日间,被告人陈某甲由翁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到翁某某经营的一家位于福建省闽江世纪城附近的韩文咖啡店当服务员,后介绍陈某乙来该店做服务员,并在其明知该店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积极在该店负责点单、收款等的工作。在被告人李某乙工作期间,该店诈骗所得共计122529元,数额巨大;

3.2019年3月14日至3月23间,被告人陈某乙经陈某甲介绍在翁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一家位于福建省闽江世纪城附近的韩文咖啡店当服务员,并在其明知该店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积极在该店负责点单、收款等工作。在被告人陈某乙工作期间,该店诈骗所得104231元,数额巨大;

4.2019年3月3日至3月23日间,被告人熊彩燕通过陌陌、探探、微信等聊天软件,使用虚假姓名添加附近男网友,冒充“黄某某”、“林某某”、“张某甲”等人的名义,以聊天处朋友为幌子,约男网友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世纪城建设银行附近见面,见面后便骗男网友到其之前与翁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的一个韩文名字的咖啡店进行消费,并从中获得提成。其中,被骗男网友共计37人,诈骗金额66260元,数额巨大;

5.2019年3月7日至3月13间,被告人马某某经人介绍在翁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一家位于福建省闽江世纪城附近的韩文咖啡店当服务员,并在其明知该店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积极在该店负责点单、收款等工作。在被告人马某某工作期间,该店诈骗所得61248元,数额巨大;

6.2019年3月4日至3月22日间,被告人杜某某通过陌陌、探探、微信等聊天软件,使用虚假姓名添加附近男网友,冒充“黄某某”、“林某某”、“张某甲”等人的名义,以聊天处朋友为幌子,约男网友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世纪城建设银行附近见面,见面后便骗男网友到其之前与翁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的一个韩文名字的咖啡店进行消费,并从中获得提成。其中,被骗男网友共计40人,诈骗金额57633元,数额较大;

7.2019年3月4日至3月10间,被告人李某乙经人介绍在翁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一家位于福建省闽江世纪城附近的韩文咖啡店当服务员,并在其明知该店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积极在该店负责点单、收款等工作。在被告人李某乙工作期间,该店诈骗所得53518元,数额较大;

8.2019年3月4日至3月22日间,被告人李某丙通过陌陌、探探、微信等聊天软件,使用虚假姓名添加附近男网友,冒充“黄某某”、“林某某”、“张某甲”等人的名义,以聊天处朋友为幌子,约男网友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世纪城建设银行附近见面,见面后便骗男网友到其之前与翁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的一个韩文名字的咖啡店进行消费,并从中获得提成。其中,被骗男网友共计32人,诈骗金额38338元,数额较大;

9.2019年3月20日至3月23日间,被告人张宸熙通过陌陌、微信等聊天软件,使用虚假姓名添加附近男网友,冒充“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名义,以聊天处朋友为幌子,约男网友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世纪城建设银行附近见面,见面后便骗男网友到其之前与翁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的一个韩文名字的咖啡店进行消费,并从中获得提成。其中,被骗男网友共计5人,诈骗金额8110元,数额较大;

10.2019年3月12日、3月20日,被告人雷某某通过陌陌、探探等聊天软件,使用虚假姓名添加附近男网友,冒充“陈某丙”、“王某某”等人的名义,以聊天处朋友为幌子,约男网友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闽江世纪城建设银行附近见面,见面后便骗男网友到其之前与翁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的一个韩文名字的咖啡店进行消费,并从中获得提成。其中,被骗男网友共计3人,诈骗金额6590元,数额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在微信群里的聊天及报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熊彩燕、马某某、杜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宸熙、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的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熊彩燕、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杜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宸熙、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熊彩燕、马某某、杜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宸熙、雷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马某某、李某乙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宸熙具有《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宸熙、李某丙、熊彩燕、杜某某现被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李某甲现被羁押在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马某某、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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