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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陈某甲等4人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3704051990********,山东省枣庄市人,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系宜宾顺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前负责人,无前科。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1996年**月**日,身份证号5115251996********, 四川宜宾人,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镇**村**组**号。2012年因抢劫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4年因抢劫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1997年**月**日,身份证号5110111997********, 四川内江人,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生于1999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四川内江人,身份证号5110111999********,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白某某同何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江某某(该4人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6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9日、11月23日退回高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高台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12月23日重报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系顺游网络游戏公司内江分公司主管,被告人陈某甲系该公司游戏推广组三组组长。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白某某4人依托网络游戏平台,以推广“仙侠录”、“蜀山奇谭”等网络游戏为名,冒充女性玩家以谈恋爱见面等名义通过微信、QQ、手机短信等方式向被害人发送见面及购买机票等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107466元。案发后李某甲退赔涉案款15000元,陈某甲退赔20000元,李某乙退赔15000元。

1.2018年7月至8月份,被告人李某乙利用女性微信账户虚构“叶丹”的身份在公司主管李某甲、组长陈某甲的配合下,以谈恋爱、见面为由,要求被害人在游戏中充值赠送礼物以表诚意的方式诈骗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居民陈某丙99240元。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利用女性微信账户虚构“风潇潇”的身份在其他公司其他员工的配合下,以谈恋爱为由,要求被害人在游戏中充值赠送礼物以表诚意的方式诈骗山东省微山县居民赵某某8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某丙、赵某某的陈述;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照片、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骗取数额巨大,白某某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白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查玉和 

 2020年1月19日

附:

1.李某甲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乙、白某某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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