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镇**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镇**路**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雒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6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景**幢**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文县**乡**村**社)。被告人雒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2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甲、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的运满满APP上向不特定人发布虚假货运信息,并以货运信息费、回扣等名义骗取接单司机财物,共计诈骗人民币10900元。
另查明,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雒某某共计退赔10000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雒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甲、雒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乔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依法从被告人李某甲、雒某某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诈骗不特定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雒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邵子媛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镇**苑;被告人雒某某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景**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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