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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韩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户籍地在重庆市巫山县********号,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城联建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23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户籍地在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小区**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户籍地在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对面**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与朋友李某乙等人在七七俱乐部玩耍。在舞池跳舞时涂某某与李某乙不慎发生碰撞,韩某某就故意去撞涂某某。随后双方在卫生间发生口角,韩某某动手推打涂某某,涂某某等往大厅跑去,韩某某等追到大厅继续殴打涂某某。

2019年4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胡某某等人在巫山县高唐街道南三路大黄夜啤店一起吃宵夜。韩某某给胡某某敬酒,胡某某不喝。韩某某就拿起啤酒瓶子砸向胡某某,造成其头部受伤。2019年4月30日巫山县公安局给予韩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与朋友魏某某等在七七俱乐部喝酒玩耍,张某甲与朋友余某某等在另一桌玩耍。张某甲与魏某某认识,魏某某邀约张某甲过来一起喝酒。其间韩某某要张某甲喝酒,张某甲没有答应,韩某某就把脚放在桌子上不让其离开。余某某看见后就过来将张某甲拉走,韩某某冲上去踢了余某某两脚。余某某和张某甲一起下楼,韩某某又追上去继续殴打余某某,并掰下人行道上一摩托车的反光镜准备打余某某,被旁人拉开。

2019年7月31日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海底皇宫门口遇见向某某和郑某某等人,韩某某就喊向某某一起到海底皇宫A2包间唱歌。过了一会儿,郑某某也来到海底皇宫并在大厅与韩某某撞了一下,二人发生争吵。随后,郑某某找到A2包间,郑某某与韩某某再次发生争吵,韩某某就冲上前用手殴打郑某某的头部。

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与朋友张某乙、葛某某等在七七俱乐部迪厅散桌喝酒玩耍,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许某某等人在卡座喝酒玩耍。罗某某、朱某某、沈某某喝酒后离开时将张某乙误认为自己的朋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甲冲上前殴打罗某某,随后韩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许某某等人也冲上前殴打罗某某等人。俱乐部保安将双方拦开,并将罗某某等往安检门口劝。李某甲、韩某某等人又追到安检门处用啤酒瓶、烟灰缸等继续殴打罗某某等人。朱某某从楼梯离开,李某甲、黄某乙、黄某甲追上去准备继续殴打朱某某,但没有追到。李某甲等又返回七七俱乐部在电梯口、大厅等处继续殴打罗某某和沈某某。2019年9月18日,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许某某接到巫山县公安局电话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收押证明、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巫山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验伤记录,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曾某某、沈某某、向某某、葛某某、张某甲、孙某某、龚某甲、黄某丙、王某甲、龚某乙、杨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聂某某、朱某某、李某乙、邱某某、张某乙、谢某某、邹某某、葛某某、廖某某、蒋某某、毛某某、张某丙、王某乙、魏某某、肖某某、侯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沈某某、涂某某、胡某某、余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6.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2019年9月2日01时00分至01时30分巫山县七七俱乐部室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许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一人;被告人韩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许某某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许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雪莲

2020226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黄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4册619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5份,《提讯提解证》2份,《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民事诉讼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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