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冶市**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本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本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街道**村**,住大冶市**街道**村**楼**栋**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本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大冶市**街**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本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饶某某、方某某、骆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2日至7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注册成立大冶市**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李某甲出任**公司**代表。2016年8月份,李某甲承包了**甲公司下属的碎石加工厂。2017年底,碎石加工厂一堆放石料的钢结构物料库棚因遭遇雪灾,导致顶棚瓦面大面积损坏,需要进行维修。被告人李某甲将维修业务承包给无高空作业施工资质的被告人饶某某并以**甲公司的名义与饶某某签订了钢结构物料库棚的维修协议,修复价格按滴水面积17.5元/平方米计算。饶某某承包后,将维修业务以9元/平方米的价格转包给无资质的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又以8元/平方米再次将维修业务转包给同意无资质的被告人骆某某。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骆某某组织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开始对钢结构物料库棚的弧形顶棚进行维修作业,在维修作业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饶某某、方某某、骆某某四人均知晓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施工人员在施工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却没有阻拦和制止。29日早上8点多钟,施工人员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在安装钢构弧形顶棚上的彩瓦时,李某丁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慎滑倒并沿着弧形顶棚瓦面向下溜滑,此时正在李某丁旁边施工作业的李某丙、李某乙见状迅速上前施救,因瓦面滑溜,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三人相继从距离地面十几米高的钢结构弧形顶棚坠落地面,造成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三人死亡。经鉴定,三人均系高坠损伤导致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损害赔偿方面与三死者亲属达成调解,分别赔付李某丁亲属101.4万元、李某丙亲属142万元、李某乙13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施工补充协议、承包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报告、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戊、李某己、朱某某的证言;3.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5.被告人李某甲、饶某某、方某某、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饶某某、方某某、骆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三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其林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大冶市**镇**村**组**号家中取保候审;被告人饶某某现在大冶市**镇**村**湾**号家中取保候审;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大冶市**街道**村**楼**栋**单元**室取保候审。被告人骆某某现在大冶市**街办**村**湾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录音录像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