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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马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8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瑞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共同在南昌县八一乡桥头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从“阿猫”(身份不详)处购得氯胺酮(俗称“K粉”)1大袋用于贩卖,并商定所得钱款二人平分。

同年12月18日23时许,马某某、胡某某在本市东湖区福州路meme酒吧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将1小袋氯胺酮卖给李某乙。

同年12月21日17时许,付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氯胺酮,并转账人民币1100元支付毒资。随即李某甲在本市西湖区格林豪泰酒店1111房间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从马某某、胡某某处购得2小袋氯胺酮,并从中分出部分留下。后李某甲与付某某在本市青山湖区上海路与顺外路交叉口碰面,准备将氯胺酮交给付某某时,被蹲守在此处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李某甲处查扣白色粉末状物2小袋(经称重共计1.106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未检出海洛因、氯胺酮及甲基苯丙胺成份。

同年12月21日22时许,李某乙微信联系胡某某购买氯胺酮,并转账人民币450元支付毒资。后公安人员在本市西湖区格林豪泰酒店1111房间当场抓获准备交易的李某乙、胡某某二人。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西湖区格林豪泰酒店1111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处查扣白色粉末状物4小袋(经称重共计2.626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未检出海洛因、氯胺酮及甲基苯丙胺成份。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胡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扣押、称重、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玮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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