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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马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2000********,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米易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2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金国,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9********,彝族,四川省米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米易县**镇**村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2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2000********,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米易县**乡**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2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李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因被告人李某甲电话纠缠其女友发生矛盾,相约在米易县三桥打架。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某乙邀约王某甲、郭某某、兔某某与张某某、陈某某参与。被告人马某某邀约高某某、刘某某并通过王某乙联系他人参与。双方持木棒等工具在米易县三桥合美壹家酒店外相遇。被告人马某某持木棒击打被告人李某乙致其倒地。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遂持械追打被告人马某某至米易县三桥合美壹家酒店保安亭内躲藏。在保安的干预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因感情问题,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某乙积极邀约他人并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正富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居住于米易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74578****;被告人马某某现居住于米易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772169****;被告人李某乙现居住于米易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5114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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