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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马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住河南省郏县**镇**庄**号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河南省县**镇**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2月15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通过“腾讯QQ”软件添加大量“QQ”群、“QQ”好友,在“QQ”空间、相册上发布出售手机的虚假消息,以收取货款、快递费、激活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财物,分分合合实施诈骗犯罪8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3821元(以下币种同)。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参与作案5起,犯罪数额8856元;被告人马某某参与作案4起,犯罪数额751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出售手机的事实,以收取定金、保证金、激活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某2138元。

2.2019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出售手机的事实,以收取货款、激活费、快递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538元。

3.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出售手机的事实,以收取货款、快递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吕某某850元。

4.2019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出售手机的事实,以收取货款、激活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倪某某(2006年**月**日生)1780元。

5.2019年8月中上旬,被告人马某某虚构出售手机的事实,以收取货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某(2005年**月**日生)2600元。

6.2019年9月底至10月底,被告人马某某虚构出售手机的事实,以收取定金、货款、快递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尹某某(2005年**月**日生)1765元。

7.2019年9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马某某虚构出售手机的事实,以收取货款、快递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003年**月**日生)600元。

8.2019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出售手机的事实,并指使被告人马某某假装买家、代理商,帮助其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以收取货款、代理费的名义共同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005年**月**日生,江苏省响水县人)25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分别退出赃款15000元、7000元,暂由响水县公安局扣押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周某某2138元、李某乙1538元、吕某某850元、赵某某2600元、尹某某1765元、张某某25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财付通交易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共同故意实施部分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庆松

            薛松岩

检察官助理:王贝贝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河南省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56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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