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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马某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3********,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住安阳市内黄县****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2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0********,汉族,初中毕业,汽车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2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本院审查认为:社会危险性较小,没有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并案。2020年1月14日、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从淘宝网上购买零部件制作虚拟信号发射器和图片机,用于违规修改驾校车辆学员培训的学时数据。然后采取微信推销、电话推销等方式,将虚拟信号发射器或图片机先后销售至河南省安阳市、平顶山市以及海南省海口市有关驾校,并传授使用方法,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9700元。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到三门峡市陕州区推销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2、2019年5月至9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先后从被告人李某甲处购买了虚拟信号发射器和图片机,用于修改其管理驾校学员培训的学时数据,使学员不用练车就可以获取规定的学时。直至案发,被告人马某甲先后为31名学员共计303人次虚假上传学时数据,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00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的户籍、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练车明细,不正常轨迹抓拍、不正常GPS轨迹,正常轨迹抓拍、正常GPS轨迹,练车发票,转账记录,电子教学明细,测试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王某甲、吴某甲、马某丙、崔某某、马某丁、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吴某乙、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犯罪后果严重,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马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案发后积极退缴犯罪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奎傲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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