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18〕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69********,汉族,大学本科,秦皇岛市**副站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海港区**岛**-**,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29日被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高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48********,汉族,专科毕业,秦皇岛市**科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海港区**村**-**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29日被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部门于2017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0 年至2014 年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娄杖子镇**村、**村,**村、**村,**村,**村,**村,**村以及**村,上述九个项目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阶段,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和环保专家组成验收组对九个项目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李某甲、高某某作为环保专家在验收过程中具体负责对项目村环保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据实填到绩效评价报告上,计算出总分,根据总分,评出等级,得分70分以上合格,评价人员李某甲和高某某分别在绩效评价报告上签字,之后评价工作组组长代表工作组给出评价意见,完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是通过验收并据此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拨付环保专项资金的条件之一。
2013年4月、2013年11月进行了两次验收,李某甲和高某某作为专家参加验收,李某甲担任绩效评价工作组组长。在验收过程中,专家李某甲、高某某对垃圾池、垃圾车、垃圾填埋点、排水沟、沼气池等项目,没有实地查看清点,只是进行部分抽查,且验收组并没有到**村、**村、**村进行验收。**村只对部分垃圾池进行了验收。上述项目村相关项目达不到合格标准,但绩效评价报告却均评价为合格。并且均有李某甲、高某某两人的签名。
2015 年2 月第三次验收,这次验收组成员有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赵某某、何某某、肖某某,何某某是评价组组长,李某甲未参加验收。此次负责验收的项目村有**村,检查验收过程采取抽查方式,并没有对**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逐项实地检查验收,**村相关项目达不到合格标准,但绩效评价报告结果仍为合格。
李某甲、高某某作为专家组成评价工作组,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九个项目村进行验收。李某甲、高某某对项目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在没有对各项目村农村环境项目进行逐村逐项目检查甚至对部分项目村没有实地验收的情况下,出具了不符合事实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使九个项目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被验收合格。工作中李某甲、高某某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不符合拨付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上述八个村,被实际拨付300万元人民币,高某某还参与了**村验收,实际拨付30万元。该300万元拨付后共有99.01118万元、该30万元拨付后有13.9483万元用在了上述九个村申报计划建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上,其他钱款用在了其他建设及解决饭费、请客送礼上,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秦皇岛市环保专项资金补贴项目拨款申请表,秦皇岛市环保局,财政局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秦环【2012】196号)及关于印发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财建【2008】124号 、57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任职文件、专家聘请书、刑事判决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料等;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丁、董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秦皇岛衡信司法鉴定中心秦衡会鉴字(2017)第002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作为作为秦皇岛市**局受聘专家,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书立
2017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大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被告人李某甲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14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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