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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住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98********,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住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告人高某某提议盗窃铝合金门窗卖废品谋利,被告人高某某当即表示同意。

1、2020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至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村南李某乙经营的石渣厂仓库,将仓库的两扇铝合金门盗走,藏在附近草丛中准备第二天将其卖掉;

2、2020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发现盗窃的藏在草丛中的两扇铝合金门不见了,便第二次至李某乙的仓库,盗走一个带铁斗子的震动电机,卖到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120元人民币被二人平分并各自消费;

3、2020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第三次至李某乙的仓库,盗走两扇铝合金门,卖到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105元人民币被二人平分并各自消费; 

4、2020年8月11日中午,李某甲独自一人再次至李某乙的仓库,盗走两扇铝合金门,卖到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105元人民币被李某甲个人消费。

经鉴定,被盗的六扇铝合金门和一个带铁斗震动电机的市场销售总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被莱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近亲属代为赔偿了李某乙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取得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监控视频截图、赔偿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宗被盗的铝合金门和电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李某乙、段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二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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