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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高某甲等3人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56********,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市,初中文化,务农,住**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0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6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1********,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市,初中文化,务工,住**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0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62********,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市,高中文化,务农,住**市**镇**村**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5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2月24日,因被告人高某甲家被李某甲等人打砸,以高某甲为首的高某乙、高某丙、王某某、丁某某(均在逃)等人一起到被告人李某甲家门前,与李某甲为首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尹某某(均在逃)等人,双方持械互殴,致多人受伤。经鉴定,李某甲、李某丙、丁某某三人损伤程度为轻伤,李某乙、李某丁二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照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高某丁、马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陈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19年10月8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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