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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魏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路**号。因吸毒,于2014年1月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村**号,现住福清市**街道**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郑某某(已起诉)于2019年5月底创建一个名为“梧桐”的微信赌博群,招揽赌徒在“拱趴大菠萝”游戏平台上以打十三水方式进行赌博,每十局进行一次结算,每一积分代表一元人民币,对赢500积分以上的玩家抽水3%。同案人郑某某每月以4000元人民币租用名为“机器人”的“拱趴大菠萝”游戏平台辅助软件对赌徒的输赢情况进行统计;以日工资人民币200元雇请同案人李某乙(已起诉)帮忙记账,在赌博群里活跃气氛,和赌徒聊天等。同案人马某甲(已起诉)帮忙拉赌徒进赌博群。十余天后同案人马某乙(已起诉)亦帮忙招揽赌徒,同案人郑某某从马某乙所招揽的赌徒抽水中返水50%给马某乙作为报酬。此外,同案人郑某某、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还合股赌博凑桌,活跃赌博群气氛。从2019年6月中旬起,同案人郑某某还以每人每日工资350元人民币雇请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做财务记账,向赌徒催账等,并安排二人于同月18日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从事财务等事宜,以躲避查处。从2019年5月28日至6月26日该微信赌博群被查获,该群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参与期间该群共抽头人民币87747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乘飞机回到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查扣的作案手机,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及同案人郑某某、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相片笔录;

5.视听资料:手机截屏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受雇帮助他人经营微信赌博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均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2020年11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路**号,联系电话1506010****;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村**号,联系电话1830590****;

2.卷宗3册共计250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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