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甜品店,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路***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乙、朱某甲、黄某甲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告人朱某甲(***甜品店经理)以60元每小时的价格租下在本市福田区***街***栋***甜品店***楼的两间包房,在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朱某甲负责提供场地、桌椅和赌场卫生清洁;被告人李某甲雇佣被告人黄某乙负责赌场日常运营管理、顶角及抽水等工作,日薪600元人民币,同时雇佣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在赌场买外卖、香烟、提供茶水、兑换筹码、抽水等工作,日薪3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本市***街***栋***甜品店***楼抓获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朱某甲以及参赌人员共12人,并缴获赌具一批。同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钟某某、邹某甲、邹某乙、庄某某、谭某某、朱某乙、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乙、朱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涉案光盘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乙、朱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乙、朱某甲、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黄某乙、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承担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乙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朱某甲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华红
(院印)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乙、朱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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