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8********,汉族,大专,江苏**传媒有限公司职员,暂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乡**村**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81994********,汉族,高中,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新村**栋**室,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经商议,在暗网上购买766.4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出售。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负责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在网上发布广告、寻找客户,再由被告人李某甲与客户联系,向客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共出售6003条公民个人信息,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束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正东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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