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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黄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二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村**巷**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为帅,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房。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于2016年7月27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快递发货的方式,以600-65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黄某某出售三只苏卡达陆龟,销售共计人民币1900元。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快递发货的方式,以650-750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三只苏卡达陆龟分别出售给石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销售共计人民币205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上述龟壳为苏卡达陆龟Centrochelys sulcata所有,苏卡达陆龟Centrochelys sulcat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I。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韬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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