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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黄某甲等七人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宾州**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宾州**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宾州**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宾州**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戊,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宾州**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李某乙为实施网络犯罪,准备好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工具,在天峨县向阳镇向阳水库水上浮房内实施网络诈骗。几人诈骗的方法是冒充公司老总骗取钱款,后发现可以以贩卖口罩为由诈骗,于是便在抖音社交平台上发布和评论出售口罩的信息,假装有口罩出售,等被害人转账后将被害人删除和拉黑掉。2020年3月21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实施诈骗的李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李某乙,并扣押作案用的手机、电脑、公司营业执照等作案工具,并从扣押的作案工具中提取到诈骗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诈骗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抓获视频光盘、提取笔录及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危芳丽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李某乙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十八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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