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甘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5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甘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市**镇**场**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甘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甘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镇**村**坊**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甘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市**街道办事处****村**号**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甘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市**镇**村委会**村**区**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甘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自2019年以来,利用其曾在一家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实施诈骗的公司工作的经验,组织曾同在该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张某某等人在**、**进行犯罪活动,后被告人陈某某、余某甲、相继加入该团伙。其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网络联系对接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及话术,并通过网络购买有网络投资行为或意向的客户资料与大量微信、QQ账号,由该七名被告人将客户拉入其建立的“小散群”、“王者归来掘金交流群”、“水泊梁山”等微信、QQ群,再由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张某某、陈某某、余某甲、分别冒充股票投资老师、老师助理、客户经理、股民等身份,以老师直播讲课、分析股票、水军号炒群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指导客户投资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在被告人李某甲对接的“海贝国际”、“宙斯国际”等投资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现金729720元。
1.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余某甲六人建立“小散投资群”等微信、QQ群,吸引被害人朱某某加入该群后,通过上述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使被害人朱某某向“海贝国际”投资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199519元。
2.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余某甲六人建立“小散投资群”等微信、QQ群,吸引被害人余某乙加入该群后,通过上述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使被害人余某乙向“海贝国际”投资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余某乙现金58000元。
3.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五人建立“水泊梁山”、“关门弟子”等微信、QQ群,通过上述方式取得被害人岳某某的信任后,诱使被害人岳某某向“海贝国际”投资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岳某某现金395419元。
4.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五人建立“水泊梁山”、“关门弟子”等微信、QQ群,通过上述方式取得被害人薛某的信任后,诱使被害人薛某向“海贝国际”投资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薛某现金27000元。
5.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六人建立“王者归来掘金交流群”,通过上述方式取得被害人贺某某的信任后,诱使被害人贺某某向“海贝国际”投资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贺某某现金34450元。
6.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六人建立“王者归来掘金交流群”,通过上述方式取得被害人苏某某的信任后,诱使被害人苏某某向“宙斯国际”投资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现金15332元。
其中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参与诈骗6起,总金额729720元;被告人余某甲参与诈骗2起,总金额257519元,被告人参与诈骗2起,总金额49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提交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岳某某、薛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等人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的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陈某某、张某某、余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繁婷
书记员:陈 诚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余某甲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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