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二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路**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东海县人,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街**路**号**幢**单元**室。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人,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齐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案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先后在沂水县沂水镇毛家窑村等出租房内生产假冒“汰渍”、“雕牌”、“碧浪”、“超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后销售给他人从中谋利,非法经营数额195000余元。2019年6月5日沂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出租房内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汰渍”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300余袋,价值2100余元。
2、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齐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仍从被告人李某甲、沂水县**镇**村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大量假冒“汰渍”、“雕牌”、“碧浪”、“超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后销售给被告人李某乙、窦某某等人从中谋利,销售金额387000余元。
(1)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仍从被告人齐某某处购买大量假冒“汰渍”、“雕牌”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后销售给他人从中谋利,销售金额100000余元。2019年6月13日沂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店铺、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汰渍”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105件。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已上缴违法所得50000元。
(2)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窦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仍从被告人齐某某处购买大量假冒“汰渍”、“雕牌”、“碧浪”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后销售给他人从中谋利,销售金额79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窦某某已上缴违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搜查、扣押笔录;被告人李某甲、齐某某、李某乙、窦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李某乙、窦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别达到销售数额较大、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均破坏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金峰、刘震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齐某某现均被押于沂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窦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6132****、1396480****);
2、侦查卷宗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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