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于2020年1月4日被撤销该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章,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于2020年1月4日被撤销该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龙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龙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龙章经商量后,去到北流市清湾镇八桂路口路边的一龙眼树荫下,将受害人李某乙放在该处的4箱蜜蜂盗走。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乙的4箱蜜蜂被盗时价值共计人民币23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赃物并退还失主。
2019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龙章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去到北流市公安局清湾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文件发还凭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龙章的供述与辩解;4.勘察、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龙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龙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合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龙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龙章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令军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龙章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材料一册、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十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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