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经商。户籍地及现住址宜章县**乡**村委**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5月2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和2016年5月,在政府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中,被告人李某甲采用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分别取得了宜章县S212、S353、S354线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和S212线水毁修复工程的中标资格,两项工程的中标总金额为285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线索移送函,举报信、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建设项目存档资料、中标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蔡某某、李某乙、邓某甲、邓某乙、雷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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