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0********,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厂**,住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将其子名下未学完的早教课程转给其侄女使用,通过微信联系唐某某(另案处理)为其伪造新生儿名字是“李某丙”,编号为“R120064553”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及办理要求发送给唐某某,后唐某某通过快递将上述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邮寄给李某甲。
同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受其哥哥李某丁(另案处理)的委托为刘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伪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其后李某甲采取上述相同方式,通过唐某某办理了姓名为“刘某某”、证书编号为“140201201106000295”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从中获利250元。经鉴定,上述《出生医学证明》系伪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上加盖的“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系假章。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物品等物证;2.顺丰速递快递清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等;7.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帮助他人办理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且从中获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萍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电话号码:1872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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