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街道**路**号,无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审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作为李某乙(另案处理)的下线开始在微信上贩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获利,李某甲联系到需要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人员后,将购证人的信息发送给李某乙,然后由李某乙买好证件后发送给冯某某、闫某某等购证人。李某甲贩卖的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住房和城乡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建造师注册证书”等证件,李某甲非法获利4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同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盈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光绪
检察官助理 李双双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