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乡**村人,捕前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生活区**号楼**单元**室,务工人员。无前科。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甲为刘某甲 (另案处理)介绍办理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公户、U盾、电话卡(以下简称四件套)的人,后李某甲在与刘某甲交谈过程中得知刘某甲办理四件套不是贷款而是为了卖钱,后双方约定刘某甲以4000元一套的价格从李某甲手中收购四件套,李某甲从刘某甲那里学习到以办贷款名义从网上找人办理四件套、并雇佣代办人员负责办理的流程。自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发布公告称可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骗取他人信任后,李某甲以办贷款的名义雇用中介曹某某、李某乙等人,先后在衡水市桃城区、衡水市高新区为有贷款需求的许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徐某某、杜某某等二十余人办理了“四件套”。期间李某甲找到池某某(已判决), 双方约定李某甲找代办人使用池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四件套,办好后池某某以每套500元价格卖给李某甲,李某甲又以4000元一套的价格卖给了刘某甲。李某甲向刘某甲出售营业执照共计41套,获利共计人民币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
2.证人刘某甲、池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买卖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冯赫男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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