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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4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社区**号,住湖北省麻城市**社区**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5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开办麻城市*****驾校***分校的工作便利,分别收取郑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十多人每人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办证”费用,向一河南人闻某某(在逃)购买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后卖给上述人员,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系于2020年1月14日在本案刑事立案之前经电话通知到麻城市公安局福田河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物证扣押清单;2、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微信转账截图、身份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立章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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