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 2020年11月19日退回伊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伊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李某1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C*****号小型面包车,沿伊卢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伊川县**镇**村路段时,其面包车前部右侧撞到同向在前行驶的被害人董某某的电动车尾部,造成电动车损坏,董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车逃逸至伊卢线(杜康大道)**村路段时,又撞到范某某停在路边的豫C*****号(豫C****挂)重型半挂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李某甲、坐在面包车副驾驶的被害人孙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甲离开案发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在与董某某的交通事故中,李某甲负全部责任,董某某不负责任;在与范某某的交通事故中,李某甲负主要责任,范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该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李某1已取得被害人董某某、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李某2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案发附近路口监控视频及截图;6.现场勘查笔录;7.鉴定意见:车辆接触鉴定和伤情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耀勋
检察官助理:刘发琨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2张)共1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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