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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27日13时20分,驾驶东南牌小型汽车(京P****5)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南由北向南行驶,适有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及时拨打电话报警救助,并在现场等待。经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事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光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81187****。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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