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人员,出生地北京市大兴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路**号院**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9日11时许,驾驶“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京Q****7)头南尾北停放至北京市平谷区老熊南路鱼子山路090号路2号线杆处开左前车门时,适有被害人李某乙驾驶“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京临1951542)由北向南驶来,李某甲车左前门与李金车相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李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平谷区交通支队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人员基本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诊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和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北京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抽血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刚
检察官助理:李新培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大兴区**路**号院**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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