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7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13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闽DS****”号小型轿车,沿成功大道梧村隧道左侧车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梧村隧道01007号消防栓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停放在同向车道正在实施宝洁作业的“闽D8****”号轻型普通货车,致使“闽D8****”号轻型普通货车向前冲上道路左侧边沟并撞到在道路左侧边沟上实施保洁作业的被害人李某乙,被害人李某乙被撞倒在地并被压于车底,造成被害人李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李某乙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系头部、胸腹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胸腹部脏器损伤以及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公安交警部门经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技术鉴定后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人口信息表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期间内择以刑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艺娟
检 察 官:李晓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4.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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