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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18〕1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2000********,汉族,初中,辽宁省喀左县人,住辽宁省喀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6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辽N****8号两轮摩托车乘载被害人李某乙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65km+700m路段处超车时,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行驶的武某某驾驶的辽N****7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李某甲、李某乙受伤,李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爱萍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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