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梁某文行驶至怀集县大岗镇**路段处时,与东往西横过道路由被害人陈某敏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敏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经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敏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文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经鉴定,陈某敏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李某甲分四次赔偿丧葬费及经济赔偿费共人民币4万元给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某某
检察官助理:苏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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