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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新华东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华东路与新苗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与行人李某乙相撞,造成行人李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及时送医院住院治疗,被害人李某乙于2020年2月10日死亡。株洲市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认定,李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符合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手术治疗后,并发支气管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配合交警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一人因医治无效后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开中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366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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