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88********,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大余县**镇**村**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6时10分许,李某甲驾驶赣C****号轻型自卸货车途经**路段时,因未注意文明礼让,撞上放学后横过马路的学生刘某甲,造成刘某甲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赔偿协议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5.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案中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黎晶
检察官助理:施 乐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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