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冷水江市**镇**居委会**组地段时,因安全意识不强、观察不周,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未避让,致使该车撞到被害人罗某甲,造成罗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罗某甲系车祸所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李某甲驾驶的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室右侧擦拭痕迹符合与人体接触擦拭形成,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42.8km/h。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罗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甲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万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领据、刑事谅解书、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邹某某、李某乙、罗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华
检察官助理:彭词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0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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