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一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湘LC7****号重型自卸货车搭载一车矿泥从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往乳源县方向行驶,行驶至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彩虹门十字路口时,与从韶钢集团公司往马坝城区方向行驶由李某乙驾驶的粤FB926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乙无事故责任。案发后,李某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警情信息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沙田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保险单、死亡证明、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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