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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5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0日6时50分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塘坊路口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载其孙女李某乙(2006年10月20日出生)孙子李某丙(2009年3月13日出生)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行人被害人贾某某发生碰撞,致贾某某受伤。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李某甲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贾某某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贾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经鉴定,李某甲所驾驶的电动车系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起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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