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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0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兆坤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粤J****2号小型轿车沿鹤山市**镇**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发廊门口路段,车辆向左转弯冲撞入左侧路边**发廊内,造成**发廊内的李某乙当场死亡,郑某某、岑某某、李某丙受伤及**发廊内财物损坏,停在**发廊门口的粵J****J号和粤J****C号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留在现场附近,后于2020年1月18日23时44分许到鹤山市交通警察大队自首。经鉴定,李某甲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17.99毫克/100毫升,达醉酒标准。死者李某乙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伤者李某丙所受损伤达轻伤一级程度,伤者岑某某、郑某某所受损伤达轻微伤程度。经鹤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甲家属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丧葬费人民币5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和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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