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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五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持C1型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五征牌”三轮车,沿洛陕31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陕州区147KM路段处,由于超速行驶,导致车辆侧翻,后又碰撞相对方向亓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的豫A*****号“中集牌”重型罐式货车(已静止),造成三轮车乘车人李某丙、李某丁当场死亡,白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行驶证与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亓某某、官某某、翟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等;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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