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小组,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A*****号轻型自卸货车在云南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工地——汕昆高速公路昆明往石林方向K1786+00M至K1787+00M路段封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当日15时08分许,李某甲超载驾驶云A*****号车在K1786+800M附近施工作业时,所驾车辆在倒车的过程中车辆右后轮碾压到现场施工人员李某乙,造成李某乙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乙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李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云南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7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云A*****号轻型货车过磅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临时用工劳务合同、租赁协议书、调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金某某、李某丙、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警察勘查事故现场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倩

检察官助理:陶赛红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8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