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MK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被害人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段某某、李某丁从**田小组行驶至**街公路K15+600M处时,该车驶离路面坠入山坡,造成被害人蒋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某甲、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段某某、李某丁受伤以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宗良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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