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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8********,傈僳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维西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维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 R*****号小型面包车,车载余某某(孕妇)、李某乙、程某某,沿德泸线由北向南行驶,8时50分,当车辆行驶至德泸线148+955m处时,车辆驶离路面撞到道路西侧防护墩后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余某某当场死亡,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李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制动功能、转向系功能鉴定意见等;5.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康

检察官助理:施双玉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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