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76********,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蒙自市**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个旧市**村**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3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号大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董某某等人,沿蒙自市观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观澜路世家寨村路段时,客车车头中部与由北向南横过观澜路的行人普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普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3日出院当日死亡、乘车人董某某受伤及车辆轻微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交警大队认定和红河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普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董某某无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发生事故前行车记录仪视频录像记录的最大行车速度约为35km/h,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普某某死因分析为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及胸部损坏继发感染、休克及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等,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旭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方式:1382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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