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开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31990********,汉族,大学本科,包头高新区**院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号街坊**楼**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0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蒙BL****号小型轿车沿黄河大街南侧由西向东北起第四条机动车道变道驶入第五条机动车道后继续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所驾车辆前部与前方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王某甲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的物品及发还物品情况;
2.到案情况,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一直在现场;
3.人户信息(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有驾驶证、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有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
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
7.一次性赔偿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8.证人王某乙、张某某、丁某某、李某乙证言,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在作业时发生事故的事实;
9.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事故发生的事实;
1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甲死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11.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12.光盘2张,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同步录音录像情况;
1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霞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街坊**楼**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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