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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南昌市**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新区店**,住南昌市新建区**********号。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赣******小型汽车在本市红谷滩区铜锣湾广场露天停车场停车位自东往北右转驶出时,与站立在停车场路面的行人陶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陶某某受伤。随即,李某甲驾驶车辆送陶某某前往南昌市洪都中医院救治,并拨打报警电话。同日,被害人陶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陶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李某甲对上述事故认定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复核认为,该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警情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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