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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74********,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市**有限公司驾驶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家属宿舍**组。2010年12月6日因犯信用卡诈骗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黑A****8号**牌**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与**街交口处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时因瞭望不够,将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行人被害人李某乙(男,56岁)撞倒并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李某乙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碎,脑内出血,小脑、脑干与大脑分离,全颅崩解而死亡。

被告人李某甲于案发当日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源材料及现实表现等;

2.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文政审查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测定检测报告、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太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尚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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