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3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8********,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川B3****号小型轿车,搭乘雷某某和李某乙从江油市涪江二桥往涪江一桥方向行驶,当行至花园路中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叫雷某某下车查看情况,发现有人受伤,雷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跟随急救车到了江油市人民医院。李某甲随后驾车也到了医院,并将交通事故告知了其女友徐某某,示意其 “顶包”。当日6时14分,江油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交通事故后通知了交警,在了解案件过程中,李某甲告知交警肇事车辆为徐某某所驾驶。在进一步调查中,李某甲和徐某某均承认了“顶包”行为。5月2日,陈某某因抢救无效后死亡。
2020年5月8日,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2.2mg/100ml。5月14日,经绵阳鼎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5月27日,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勘、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共167页、散件1页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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