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65********,彝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早上李某甲驾驶川A5****号小型轿车从西昌市仓街方向往西昌市府街方向行驶,9时许当车辆行驶至西昌市四牌楼十字路口时撞到行人李某乙,造成行人李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0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