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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李某甲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住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辽B****7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交流岛大山线由北向南行驶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辽B****5号豪爵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李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希学
检察员:王丽华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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