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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7********,汉族,中技文化,群众,大连**公司**(案发时系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里**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道**园平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两轮普通摩托车,沿本市红桥区勤俭道东侧由南向北通过勤俭道与洪湖中路交口后,遇马某某驾驶津5*****0号电动自行车自勤俭道东侧由北向南行驶,李某甲驾驶摩托车前部与马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造成双方倒地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被害人马某某重伤二级。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河牌燃油二轮车前部与天津5*****0号电动二轮车前部接触,两车路面接触点位于勤俭道东侧机动车道内(好利来蛋糕店)附近、中心隔离带东侧由南向北第二机动车道内;依据现有材料,不具备鉴定事故发生时,黄河牌燃油二轮车与天津5*****0号电动二轮车行驶速度的条件。

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河牌燃油二轮车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关于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定义及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浦某某、李某乙、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泽泽

检察官助理:高正杰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补充材料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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